在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请审议。
据介绍,本次条文修改是“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本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草案强调,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设置。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限期未完成治理可能被追责。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草案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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