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环保部门了解到,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这一规定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意在防治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办法》指出,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办法》强调,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道路保洁时,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运输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洒而产生扬尘污染。
产生扬尘将被重罚
关键还在狠抓落实
《办法》指出,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和绿色信贷制度。
同时规定,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未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的;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从高处向下倾倒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等设施的;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防风抑尘措施的等行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强调,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月28日,记者通过潍坊市环保部门了解到,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治理扬尘污染迫在眉睫。市环保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各部门分清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城区小型燃煤锅炉
限期进行逐步淘汰
记者采访了解到,潍坊市将淘汰城区10吨以下小型燃煤锅炉,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对待、积极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采暖、生产经营、洗浴和热水锅炉的整治措施。
位于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锅炉,城市供热热源有保障的,直接拆除;城市供热热源没有保障的,由供热企业落实热源后拆除,接入城市供热管网;位于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锅炉及饮食、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等民用燃煤设施,现有公共热源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直接拆除,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城市供热管网无法到达或现有公共热源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和供气单位适当降低增容(配套)收费,采用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的方式,促进燃煤锅炉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市中心城区2012年底前完成10吨(含)以下小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各县市城区(含滨海、峡山开发区)2013年底前完成6吨(含)以下小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时,对中心城区10-20吨燃煤锅炉,由所在区域供热企业制定替代计划,逐步拆除,将相关用热小区和单位接入城市供热管网;20-30吨燃煤锅炉,在城区大型热源项目建成投运后,逐步拆除。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
城区道路湿法清扫
明年实现每天洒水
记者了解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扬尘污染防治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审批,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推行“绿色施工”,对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管理,将控制扬尘污染纳入工程预算和日常管理。建设、市政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频率,城市主要道路机扫率逐步达到90%以上。推行先洒水后清扫的湿法清扫模式,2013年底前,城区主次干道全部实现每天洒水(晴好天气)。
严格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审核,加强渣土、垃圾等可扬尘物料车辆管理。煤炭、水泥、白灰等料堆以及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场所中进行。露天堆放场所要采取抑尘措施。2013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大型原、辅材料堆料全部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设立密闭堆场、安装自动喷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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